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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在京簽署
發布人:admin
2017年11月7日下午,中國互聯網協會正式對外發布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國內首批16家成員單位在北京共同簽署了《公約》,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石現升主持了簽約會。
隨著互聯網用戶數量增長速度放緩,傳統互聯網應用服務逐漸趨于成熟,企業競爭從用戶之爭向平臺之爭轉移,移動終端從關注數量轉向重視質量,市場已經進入更多維度、更深層次、更高水平的全方位競爭階段,種種根植于互聯網環境的新型競爭行為不斷涌現,爭議與訴訟高發頻發。
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長盧衛強調,當前,全國上下掀起了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學習貫徹熱潮。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就是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十九大精神上,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項任務上來,“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等等,這些都為我們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盧衛指出,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不斷發展和與實體經濟不斷深度融合,新業態、新問題不斷出現。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在規范治理與行業自律的過程中,形成了較為成熟的行業規章與自律公約體系。中國互聯網協會作為政府、企業和用戶的橋梁和紐帶,為關注行業熱點,聚焦企業訴求,回應用戶痛點,避免出現大規模的技術反制事件及集體訴訟,保障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業利益,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市場的繁榮與創新發展,牽頭組織研究制定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歷時17個月,先后召開9次企業座談會、3次專家論證會,收集產業各界意見建議74份,經過反復溝通、多次磋商、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達成共識的簽約文稿。
《公約》基本內容包括總則、用戶權益保障、公平競爭、公約的執行、附則,共五章三十五條,堅持用戶權益至上的原則,切實保護用戶的權益和安全,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分發服務的界限和競爭機制,營造良好市場競爭環境的首部自律性公約。
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場處處長表示,簽約的首批成員單位商業模式發展路徑不盡相同,能對同一個具體的業務事項達成共識,實屬難能可貴!豆s》倡導行業自律、企業公約先行先試,具有里程碑性質的意義,移動分發市場服務以此為契機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環境。希望簽約成員單位能自覺履行《公約》,共同維護和保障公約的權威性和制約力,全面優化和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把企業的競爭和發展放在追求更高的品質、更優的服務、更好的用戶體驗上來,給移動軟件用戶帶來更多的幸福感、獲得感。
會上,騰訊、華為等成員單位代表表示,《公約》一方面對當前的企業間爭議焦點進行了規范,使企業認識到行業自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創新提出成立專家庫,建立專家爭議評議機制,以協商的方式解決企業間的爭議,通過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動企業間通過溝通和協商來解決問題。此次《公約》的發布標志著行業自律公約1.0版本的誕生,今后將配合協會,積極踐行公約,更有效地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附件: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
(201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規范有序發展,保障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業利益,規范服務市場秩序,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市場的繁榮與創新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員單位,加入《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的經營者(移動智能終端生產者、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服務提供者、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提供者、開發者),倡議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相關組織和個人積極遵守。
第三條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以下簡稱“應用軟件”)是指移動智能終端預置以及通過網站、應用商店、掃二維碼、應用自身、其他線上線下平臺或渠道下載、安裝、升級、卸載的應用軟件。
第四條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以下簡稱“應用軟件分發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卸載及其他輔助應用軟件分發相關的服務。
第五條 秉承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精神,堅持用戶權益至上、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建立安全、可靠、可信、健康的應用環境,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
用戶權益至上是指充分尊重并自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不斷改善用戶的消費體驗,增進用戶的消費福祉。
公平競爭是指公開、平等、公正、合法、誠實信用開展競爭行為,遵守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平等對待,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章 用戶權益保障
第六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卸載應用軟件時,未經用戶同意,不得自行啟動應用軟件;但是,具有合理必要理由的除外。
第七條 在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誘導用戶通過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平臺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及其安裝包、鏈接。
第八條 在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替換用戶所選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平臺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及其安裝包、鏈接。
第九條 在升級應用軟件時,未經用戶選擇,不得替換用戶通過所選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平臺升級應用軟件及其安裝包、鏈接。
第十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應用軟件時,應當明確告知用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或服務的名稱,并經用戶確認;
不得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下載、安裝、升級用戶未明確選擇的應用軟件或服務;
不得強迫用戶捆綁下載、安裝、升級應用軟件或服務。
第十一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需要修改應用軟件或系統默認設置的,應當明確提示用戶相關風險,并經用戶確認;用戶忽略提示而選擇進一步操作的,應當尊重用戶的選擇權。
不得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第三方應用軟件、內置軟件的基本功能;
不得誤導、欺騙、強迫或代替用戶做出選擇進行用戶設置;
不得違背用戶意愿修改用戶已確認的用戶設置。
第十二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客觀、清晰、準確、簡潔、便捷的方式進行彈窗提示;用戶忽略提示而選擇進一步操作的,應當尊重用戶的選擇權:
捆綁安裝軟件;
嵌入不良信息(含電子垃圾廣告信息);
存在泄露隱私、侵犯隱私的情形;
不符合企業公布的質量檢測和安全審查標準,嚴重影響智能終端的性能、功耗、穩定性、兼容性。
第十三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傳輸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含有病毒木馬;
含有惡意代碼;
含有釣魚應用;
存在惡意扣費的行為;
存在破壞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的行為;
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經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確認的。
第十四條 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收集、使用、保存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經過用戶確認;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保存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及用途,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利用用戶提供的個人信息從事與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無關的活動;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用戶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應當建立應用軟件質量檢測和安全審查機制,并公示。
第十六條不得惡意通過應用軟件質量檢測和安全審查機制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章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濫用自身優勢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濫用用戶提示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故意以不開放必要權限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以惡意評價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以惡意修改用戶設置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其他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通過非法刷機行為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通過非法刷機行為擅自使用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名稱、圖標、外觀設計等,造成混淆,誤導或欺騙用戶;
通過非法刷機行為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
參與、支持、幫助有關主體進行非法刷機行為,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九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惡意攔截、替換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二十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未經用戶同意并具有合理必要的理由,自行修改默認設置、用戶設置;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默認設置、用戶設置。
第二十一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應用軟件及其設置;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獲取智能終端ROOT權限;
濫用針對殘障人士的輔助功能。
第二十二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服務界面應當堅持清晰、簡潔、客觀的原則,不得進行誤導性陳述;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產品或與之相關的軟件產品,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對第三方應用市場的默認權限設置及提示方面,不得以區別對待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四條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應當開放應用市場提供服務所必要的權限及設置。
第四章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本公約的簽署和實施,并及時向行業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
第二十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對本公約條文適用存在爭議,中國互聯網協會可以設立專家評議機制予以評定。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盡量減少采取公開批評或媒體造勢、行政投訴、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請求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在征求成員單位意見后,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公開譴責、取消成員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三十日內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遵循“動態修訂、逐步完善”的原則。在必要時,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四條 我國互聯網相關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互聯網協會負責解釋。
來源:中國互聯網協會